如果用人單位和承擔連帶責任的施工總承包單位、建設單位不支付的,海南企業職工工傷保險,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。海南企業職工工傷保險,對在參保項目施工期間發生工傷、項目竣工時尚未完成工傷認定或勞動能力鑒定的建筑業職工,其所在用人單位要繼續保證其醫療救治和停工期間的法定待遇;
待完成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后,依法享受參保職工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;其中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待遇,工傷職工所在用人單位要按時足額支付,也可根據其意愿一次性支付。針對建筑業工資收入分配的特點,對相關工傷保險待遇中難以按本人工資作為計發基數的,可以參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作為計發基數。
未參加工傷保險的項目,職工發生工傷事故,依法由職工所在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,施工總承包單位、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;如果用人單位和承擔連帶責任的施工總承包單位、建設單位不支付的,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。
在工傷定點醫療機構,一律持醫保IC卡及病歷本就診,海南企業職工工傷保險代辦,診療結束后開具工傷住院、工傷門診發票,不可開具自費發票(除就診當天急診外)、基本醫療保險發票。海南單工傷保險代理,如已開具自費發票、基本醫療保險發票需持醫保IC卡回原就診醫療機構及時更換成工傷發票。